近日,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《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》全文如下。
按照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自治区实际,现就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措施。
一、大幅精简文件
1.严控计划外发文。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和党委、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发文计划制度,除当年党中央、国务院新制发文件有明确要求外,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。自治区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比2018年至少减少30%。
2.严格配套发文。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未明确要求地方制定实施意见、办法或细则的,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,报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,自治区党委、政府不再发文。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,除有具体时限要求外,牵头部门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文件稿起草、征求意见、送审等,文件送审稿与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重复率超过50%的作退文处理。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改革类文件无实质性配套措施的,不予发文。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发至县团级的文件,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举措,除有明确规定外,一律不再发文。
3.严禁重复发文。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,虽以前年度发文、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再突出、发文必要性不强的,已召开会议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,一般不再发文。主题相似文件可以归并整合的,只发1个文件。坚决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、不抓落实只靠发文等形式主义问题。
4.严控分工类发文。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制发文件需要明确责任单位的,原则上在文件中一并明确,不再单独印发分工方案。落实自治区党委、政府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提出的工作任务,一般不印发分工方案。
5.杜绝升格发文。文件规定的事项较为具体,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;文件规定的事项虽为全局性工作,但主要由1个或少数几个部门负责抓落实的,不以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名义发文。
6.规范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发文。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者组成人员调整涉及省级领导同志的,由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发文;其他成员调整的,由其办公室发文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、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自治区党委、政府不发文。未经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同意,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。
7.规范领导同志讲话印发。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在《内党办通报》上刊发,考察调研时的讲话可经领导同志审定后提供相关地区部门传达学习。其他常委同志的讲话,可在《内蒙古工作》等刊物上刊发。
8.发扬“短实新”文风。除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制发的决定、规划等文件外,其他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,部署专项工作的文件不超过3000字,部署具体任务的文件不超过1500字。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党委、政府报送的综合报告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,年度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,日常报告不超过1200字。
9.提高发文时效。坚持最小化、精准化定密原则,可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公开发布。提高电子公文传输平台利用率,分步停发纸质文件。
二、精简会议改进会风
10.加强计划管理。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,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以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名义召开,确保开到旗县级的会议比2018年减少30%。各部门单位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全区性会议。未列入计划确需召开的,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政府办公厅,由自治区党委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年度会议计划总量内严格审批。
11.控制会议规模。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只开到盟市级,直接开到旗县级的视频会议,盟市、旗县两级不再层层开会。除自治区党委全会、自治区“两会”和自治区党委、政府一类会议或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外,其他全区性工作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。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参会,未经批准不得要求盟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,不安排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参会。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。
12.坚持开短会、讲短话。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讲话不超过90分钟,主持人讲话不超过10分钟;有汇报交流内容的,汇报不超过6人,每人发言不超过8分钟。不安排汇报交流的视频会议,一般不超过90分钟,如需套开,一般不超过120分钟。
13. 统筹安排会议。需要盟市负责同志到自治区参加的会议,尽量接续召开。会议内容相近、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区性会议,合并召开或套开。提高会议实效,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,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、反复开会。
三、减少督查检查考核
14.严格总量控制。实行计划管理,自治区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,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开展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事项,要严格按程序报批,原则上按“增一减一”进行调控,确保年度计划总量不变。年内经批准拟开展的督查检查中,针对旗县(市、区)、苏木乡镇(街道)、嘎查村(社区)的事项不超过50%。除行业主管部门外,从严控制对厂矿企业学校开展督查检查考核。
15.建立事前报备审批制度。自治区各部门按计划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,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按归口分别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政府办公厅报批。
16.规范督查检查主体和范围。各部门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的督查检查,除经批准以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名义开展的外,只督查检查下级对口部门,不得向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发督查检查通知,不得要求党委、政府汇报工作或提供书面汇报材料。各类督查检查不得要求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陪同。严禁以调研名义变相开展督查检查。
17.强化结果导向。督查检查要着力发现和解决问题,坚决杜绝一督了事、一走了之。督查检查结束1个月内要形成督查检查报告,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、政府督查室。报告要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和问题,并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建议。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、开会发文、台账记录、工作笔记等作为是否落实的标准,不得以微信工作群、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代替对实际工作的评价,不得搞泛化的积分评比。巡视巡察、环保督察、脱贫攻坚督查考核、党建考核等也要优化改进措施,不搞机械式、教条式检查,不反复调阅材料,不搞无实质意义的考试测试和问卷调查,提高监督专业化水平。
18.实行征询反制机制。基层单位接到自治区部门的督查检查考核通知后,可向自治区党委督查室、政府督查室征询核实,并有权拒绝接受未经批准的督查检查考核。充分利用基层监控点和大数据平台,监控基层单位接受督查检查考核情况。对违规开展的,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,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19.改进年度考核工作。精简优化年度考核指标,改进考核方式,加强日常监控,有效运用民意调查、第三方机构调查等手段,更多听取干部群众实际评价,杜绝痕迹考核。加快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,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。坚决纠正层层签订“责任状”、动辄“一票否决”的做法,凡是党中央、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。
20.提升调查研究质量。严格落实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和调查研究的意见》,各类调研要轻车简从、务求实效,坚决杜绝按规定路线走马观花、看精心准备的样板、听“背台词”式情况介绍和照本宣科的汇报,不搞“盆景式”调查、“花架子”研究,不得要求基层代写调研报告。
四、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
21.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。区分问责案件具体情况,高效精准问责。正确处理“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”与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关系,聚焦领导责任,不盲目扩大问责范围。
22.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。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引导,注重跟踪回访,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。对影响期满、表现好、群众认可、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,该使用的依规使用。
23.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对诬告陷害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对经调查发现的不实举报,通过召开失实举报澄清通报反馈会、定期公开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等方式,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。
24.改进谈话、函询方法。严控谈话、函询知悉范围,加强对谈话、函询对象的隐私保护,对函询能说清问题的优先使用函询方式处置,对函询回复予以采信的及时向被函询人反馈并予以澄清。
25.关心关爱基层干部。严格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客观分析干部失误错误成因,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界限和情形,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。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,在提拔使用、职称评定、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。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、提高基层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、放宽职称评审条件等政策。
五、加强组织领导
26.建立工作机制。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,区直相关部门参与,在自治区层面建立专项工作机制,统筹推进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,协调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、本系统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,督导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措施,每季度调度1次推进实施情况,及时通报曝光形式主义典型问题,实打实为基层减负。